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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故事]义乌发布“告诫书”:警示囤积居奇、合伙涨价、诱导消费等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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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鸿鹄小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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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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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相关市场经营户发布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以下为“告诫书”全文: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为保障市场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经营者存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1.虚构购进成本的;

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4.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1.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3.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囤积行为: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经营者不表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96150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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