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81阅读
  • 3回复

[随便说说]以前可以忽略,但现在不可或缺的担保条款(担保之担保方式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帖
6
奖学金
10
威望
18
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2-02-27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义乌十八腔,更多精彩评论请登录后查看。
  已有账号?点击登录
关闭
法律并非一层不变。
随着法律的修订,我们习以为常的操作方式有时要也做出改变,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
比如说——约定担保条款。
以前想要他人为自己的债权提供担保,一般都是简单的要求担保人在债权文书(如借条、欠条)的下方写上“担保人:(XXX签名)”。
这种方式简单粗暴还管用。
...随着202111日《民法典》的实施,这样的书写方式已经不足以完全保障您的利益。
因为,同样的书写方式,随着法律的改变,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效果。
旧法规定(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新法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简单介绍一下新法律变化前后,对我们的实际影响:
◆民法典实施前,只要担保人在债权文书(如借条、欠条)中书写“担保人:(XXX签名)”。那么,当欠款人不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时,可以在一个案子里判决欠款人和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而且我们可以要求两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付款责任(即欠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实施后,如果仍像上述提到的只是让担保人在“担保人:”字样后面签名的话。那么,一旦欠款人不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时,我们只能先立一个案件起诉欠款人,在欠款人经判决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再立另一个案件起诉担保人。非经上述程序,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我们只能找欠款人付钱,欠款人被执行后还付不出钱的情况下,才能再找担保人付钱。而不能在一个案子里要求欠款人和担保人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历经两个案子的起诉以及执行程序。显然会大大拉上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而且也还会给担保人隐匿、转移财产提供充分的时间。)
那么,在新法律规定下,怎么样才能做到在一个案子里同时起诉欠款人与担保人,并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呢?
关键是应在体现担保责任的条款中明确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比如:写上“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字样,并让担保人在担保处签名捺印。
再比如:将担保人签字处写成“连带责任保证人:(XXX签名)”
7条评分威望+7
特别声明:帖子及回帖全部内容为论坛用户自行上传发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本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任何用户如认为页面上的特定内容涉及侵权,可通过页面底部侵权投诉指引向我们进行投诉。
本帖共有3条回复,请登录后查看。
  已有账号?点击登录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如果您提交过一次失败了,可以用”恢复数据”来恢复帖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