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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非一层不变。随着法律的修订,我们习以为常的操作方式有时要也做出改变,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比如说——约定担保条款。以前想要他人为自己的债权提供担保,一般都是简单的要求担保人在债权文书(如借条、欠条)的下方写上“担保人:(XXX签名)”。这种方式简单粗暴还管用。但...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实施,这样的书写方式已经不足以完全保障您的利益。因为,同样的书写方式,随着法律的改变,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效果。旧法规定(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新法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笔者简单介绍一下新旧法律变化前后,对我们的实际影响:◆民法典实施前,只要担保人在债权文书(如借条、欠条)中书写“担保人:(XXX签名)”。那么,当欠款人不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时,可以在一个案子里判决欠款人和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而且我们可以要求两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付款责任(即欠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实施后,如果仍像上述提到的只是让担保人在“担保人:”字样后面签名的话。那么,一旦欠款人不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时,我们只能先立一个案件起诉欠款人,在欠款人经判决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再立另一个案件起诉担保人。非经上述程序,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我们只能找欠款人付钱,欠款人被执行后还付不出钱的情况下,才能再找担保人付钱。而不能在一个案子里要求欠款人和担保人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历经两个案子的起诉以及执行程序。显然会大大拉上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而且也还会给担保人隐匿、转移财产提供充分的时间。)那么,在新法律规定下,怎么样才能做到在一个案子里同时起诉欠款人与担保人,并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呢?关键是应在体现担保责任的条款中明确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比如:写上“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字样,并让担保人在担保处签名捺印。再比如:将担保人签字处写成“连带责任保证人:(XXX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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